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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苏:小孩村里河道溺亡、父母索赔被判责任自

来源: 编辑: 时间:2022-10-18
江苏:小孩村里河道溺亡、父母索赔被判责任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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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岁多孩子村里河道溺亡

父母打官司索赔被判责任自负


法院认为孩子遇意外因家长监护不当,律师称这种情况难追究责任


一个不到两岁和一个3岁的孩子,在村里河边玩耍时,不慎双双落水溺亡。不到两岁的孩子父母,将几年前疏理河道的公司、村委会、在河道上搭桥的一户村民告上法庭,索赔25万元。初审法院认为,造成悲剧的原因是孩子父母的疏忽大意,孩子父母决定上诉。近日,南通中院作出终审判决:维持一审判决,认定孩子溺亡是父母监护不当所致。

在这起溺亡悲剧中,孩子的父母既是受害人,同时也是责任人。既然要为孩子的死亡负责,那么责任究竟该如何追究?律师指出,目前家长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,只是一种道德义务,普通民事案件中还没有对监护失职设立追责制度。针对很多困难家庭和留守儿童的监护缺位,律师建议从社会救济的渠道进行弥补。

□快报记者 张瑜  通讯员 顾建兵谷昔伟

 

一场官司

孩子身亡,父母起诉三被告

孙强和妻子杨芬都是80后,在南通海门打工。20092月,他们的儿子出生。平日里孙强上班,杨芬则在家看孩子做家务,一家三口倒也其乐融融。没想到,意外发生了。

不好,孩子掉水里了

去年1028日上午,孙强和往常一样上班,杨芬和不满两岁的儿子在家。当时,亲戚家一个3岁的女孩来玩,两个孩子玩着玩着就出了家门,杨芬并没有在意。

当天上午9点左右,突然有人在杨芬家门外大喊道:不好了,有孩子掉水里了,你快去看看是不是你家的。听到喊声后,杨芬吓得急忙冲出门外。赶到河边时,杨芬看到自己的儿子和亲戚家的孩子躺在地上。尽管早有村民拨打了120急救电话,但因孩子落水时间过长,医生赶到时呼吸都已停止。

儿子的意外身亡,让孙强和杨芬悲痛欲绝。夫妻俩认为,应该有人为孩子的死负责。

告到法院索赔25

孙强家门口不远处,就是孩子溺亡的河道。夫妻俩了解到,2005年时,根据村委会申请,附近一家药业公司对河道进行了疏浚,曾大量取土冲浆,导致河道的宽度和深度大于以往。两个孩子溺水时,河道宽大概3.7米,最深的地方大概0.85米。疏浚后的河道,主要由该村村民杜晓康使用,杜晓康在河面上架了一个小桥,以方便过往。孩子出事的那段河道,离杜晓康家很近,村民平时经常从附近经过。

孙强认为:药业公司的疏浚,加大了原河道的宽度和深度,直接增加了河道的危险性。村委会和直接使用河道的杜晓康,没有对河道实施有效管理,也没有在附近竖立警示标志,阻止有人进入河道边缘危险地带,这就造成河道没有任何保护措施,这三方都应该承担责任。

于是,孙强夫妻将药业公司、河道管理者村委会、河道实际使用者杜晓康告上法庭,请求法院判令赔偿死亡赔偿金、丧葬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计25万元。

一审二审,都被法院驳回

孙强和妻子杨芬,都坚持认为药业公司、村委会以及杜晓康难辞其咎。不过,法院的判决,让这对80后夫妻不能接受。

三被告都无过错

法院认为,村委会和药业公司根据政府文件的要求,对河道进行疏浚,本身并没有过错。孙强儿子所溺亡的河道,在农村比较普遍,虽然有一定的危险性,但在农村来说,一般没有要求竖立警示牌或者设置防护栏等安全措施,这在农村也不现实。村民杜晓康在河面上架设小桥,也只是为自己过往便利,是司空见惯的事情。如果要求杜晓康对河道的安全负责,显然是不合理的。

法院认为,在孙强儿子不幸溺亡这件事上,夫妻俩所起诉的药业公司、村委会以及杜晓康都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义务,并不存在过错,所以无需承担赔偿责任。除此之外,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还指出,对于未成年人来说,监护人及受托的管理人应当尽到监护、管理的责任。作为孩子的父母,孙强、杨芬本应尽到监护义务,特别是这名溺亡的孩子还不到两周岁,如此年幼的孩子,父母更应该看护好。作为常住村里的居民,在明知道自家附近有这样一条河道的情况下,这对父母却还疏忽大意,最终酿成悲剧,一审判决法院直接驳回了这对父母的诉讼请求。

上诉也被驳回

面对一审法院的判决,孙强和杨芬认为,即便做父母的存在监护责任不到位的情况,但3名被告对孩子的死也应负有责任,于是向南通中院提起了上诉。

近日,南通中院审理了这起上诉案件。双方争议的很重要的一点,是村委会是否有义务竖立警示牌或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。南通中院认为,考虑到事发地属于农村,附近有不少水面、沟渠,当地人都很清楚这种情况。如果要求村委会在各种水面沟渠处都设立警示牌,或者采取拦网等安全措施的话,显然是不现实的。

村民杜晓康在水面搭设小桥,符合当时农村的生活习惯,并不属于加大危险的行为。而且,孙强夫妻俩也没有任何证据,来证明杜晓康搭设小桥与他们孩子的溺亡有直接关系。最终,二审法院还是认为溺亡事故是由孩子父母监护不当所致,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,最终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一场讨论

孩子监护有没有相关规定?

有是有,但只作为道德规范来约束

在这起孩子溺水身亡的案例中,孙强夫妻是不幸的受害者,但法院指出,他们没有尽到监护义务,而应对承担责任,夫妻俩又成事故责任人。

此前,被碾女孩小悦悦成为热点话题,公众讨论谴责漠视者的同时,小悦悦父母也成为众矢之的。不少人认为,其父母应该承担看管不严的责任,有人提到了国外的相关案例。

记者了解到,到底多大的孩子可以被独自留在家中,美国各州的法律都有不同的规定,有的州还详细列出不同年龄的孩子可以独自留在家多长时间。

比如纽约州就规定,12岁以下的孩子不能独自留在家里。根据美国的法律,如果出现这类情况的话,不但孩子会被社会福利机构带走,父母可能还会被以危害孩子安全罪起诉。如果发生了这种情况,父母再想要回对孩子的监护权就难了。在不少人看来,或许西方国家的类似判例都近乎苛刻,甚至到不近人情的地步。

针对孩子监护权的问题,比较明确的是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,其中明确规定家长对未成年人有监护义务。但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对监护权的提法更多是一种倡导,作为道德规范来约束家长的行为。而且,这些法律条款基本都是原则性的,并没有对家长监护失职规定法律后果。江苏天煦律师事务所律师胡剑宏说。

家长监护不力有无追责机制?

律师:比较困难

在法律界,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、监护监督权的探讨一直存在。有一种观点,将监护权与校园伤害案件相比较,校园伤害案件中,学校作为临时的监护义务人,如果有过错是需要承担责任的,而且类似的案例很多。

镇江句容法院的一位法官表示,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父母,负有对未成年人的教育、保护、管理的义务。当未成年人在校期间,这种义务就转移给了学校。

这位法官告诉记者,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、管理、保护这三项法律责任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:学校等教育机构,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,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。这就意味着,如果出现未成年人监护义务失职的情况,并不是找不到责任承担者。不过在家庭范围内,如果父母对未成年人监护失职,追责却无法可依。

胡剑宏律师说:绝大多数父母都把孩子当成宝贝,所以很多存在失职行为的父母,都不是有意而为之。当然,如果有父母在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中存在严重问题,甚至到达犯罪层面的话,就会有国家公权力介入,监护人可能会受到法律制裁。

父母监护无法到位怎么办?

需要社区和村委会提供必要救济

今年5月,宿迁沭阳法院审结的一起遗弃案,女童小瑞在两岁那年,因车祸导致右下肢高位截除。

小瑞的父母因为承受不了高昂的医疗费,将孩子遗弃在医院,后来女孩康复后被送到了福利院。

根据沭阳县民政部门的调查,小瑞的父母将女儿遗弃后,明明知道孩子就在福利院,却从来没有尽过父母的义务,不履行监护职责。

最终,沭阳县法院以遗弃罪依法判处小瑞父母有期徒刑,并依法撤销了他们对小瑞的监护人资格,指定沭阳县社会福利院为小瑞的监护人。

如果家长涉嫌虐待,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,构成触犯刑法的都将被追究刑责。不过,在很多民事案件中,比如像是孩子溺水的情况,监护失职的家长只是承担自己内心或者其他人的道德指责,其他法律责任并不明晰。

这存在悖论,家长本人就是监护人、代理人,谁替这个死去的孩子追究民事责任呢?胡剑宏律师说。

在现实中,确实有不少双职工困难家庭没有太多时间和精力照顾孩子,还有父母在外打工造成的留守儿童现象,有些父母将监护责任暂时转移给家里的老人,甚至是孩子就读的学校,这些情况却比比皆是,尽管父母都想好好照顾自己的孩子,但却是有心无力。

在社会保障制度并不完善的情况下,这就需要社区、村委会等相关部门,对这些困难家庭提供必要的救济了。胡剑宏律师说,尤其是在目前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并不健全的情况下,能尽量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,是整个社会的责任。

来源:现代快报 文中案件当事人系化名)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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